为进一步规范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政发〔2020〕2号)文件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力保障了县域开发建设及城市发展,有序推进了重点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切实维护了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城市更新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0年1月1日以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颁布施行,2023年8月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修订的《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内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适应新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有序推进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63条,7个附件。主要包括总则、实施程序、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征收安置、责任追究、附则及具体补偿标准、安置补助标准。
(一)新老办法的区别
新出台的《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章节细化,可操作性增强。老《办法》共分六章45条,由于当时新修订老《办法》时,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市人民政府要求我县参照(岳政发〔2019〕2号)文件第二章征收程序实施,老《办法》未制定征收程序。后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颁布施行,老《办法》的法律法规时效不强给具体操作带来很多不便。新《办法》共分七章63条,章节主要内容一目了然。其中增加了征收程序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完善了房屋合法性认定时间节点,健全安置方式,明确了中心城区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房票安置等,共增加了18条。同时,取消了中心城区宅基地安置,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县城开发边界之外实行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可操作性极大增强。二是内容丰富,指导性增强。新《办法》内容较为丰富和完善,在近期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可作为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新《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当提升,为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性作用。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了征收程序。第二章第九条至二十五条共17条为新增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过去省政府征地审批在前、实施土地征收在后的征收程序调整为实施土地征收在前,完成征收后作为土地报批的附件,具体流程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补偿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权证注销→资料归档。条文顺序及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2.进一步明确房屋合法性认定时间节点。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一是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二是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原则上以建设批准用地文件为依据;三是被征拆人在1987年1月1日以后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前提下,对于住宅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偏杂屋占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住宅房屋超出部分按同等结构对应的偏杂屋等级补偿,偏杂屋超出部分按同等级偏杂屋的60%给予补偿。四是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复核,由县征收事务中心会同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复核,复核结果报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审查认定,审查认定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附会议签到表。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确定。
3.健全安置方式。第五章第五十条。一是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县城开发边界之外的农村住宅拆迁,原则上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另外,涉及省级和省级以上的重点项目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适用房票安置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二是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内(县中心城区)的房屋拆迁,原则上采用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方式,鼓励采用房票安置方式。三是同一被征拆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4.明确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第五章五十一条。第一款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内(县中心城区)的货币安置。一是采用以家庭人口为基数进行补助,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时,1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补助35万元的安置补助费,2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22.5万元的安置补助费,3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20万元的安置补助费,4人及以上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17.5万元的安置补助费;二是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时,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本户非集体土地居住房屋产权证明【含不动产证,村(社区)、乡镇(街道)证明】,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每人补助5万元购房奖励。如其在签订协议一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购房发票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每人再给予5万元购房奖励;三是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时除被征收房屋之外再无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本户购买商品房发票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每人补助8万元购房奖励。
第二款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外的货币安置。一是采用以家庭人口为基数进行补助,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时,1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补助10万元的安置补助费,2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6万元的安置补助费,3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5万元的安置补助费,4人及以上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4.5万元安置补助费;二是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后一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购房发票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4人及4人以内的家庭每个家庭给予6万元奖励,4人以上家庭每人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拆人,应主动承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宅基地建房,并在征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第四款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相关补助和奖励。
5.明确安置房安置标准。第五章五十二条。一是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后,采用以家庭人口人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1人家庭人均55平方米,2人家庭人均50平方米,3人家庭人均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人均40平方米。二是安置面积高于或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约定交房时安置房市场价格计算相互找补差价。三是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拆人,应主动承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在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四是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安置房安置的相关政策。
6.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外的实行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标准。第五章五十三条。一是宅基地的分配,严格执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拆除一户一栋或一户多栋房屋均只予安置一处宅基地。二是集中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用地报批、三通一平及超深基础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计入征拆成本。三是集中安排宅基地建房每户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相关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安置宅基地成本按650元/平方米核算。被征拆人按政策要求分户的,新分户宅基地成本按900元/平方米核算。四是符合宅基地安置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自主分散安置的,由被征拆人自行承担宅基地成本费用,不收取安置宅基地成本费用。同时补助每户3万元的三通一平及超深基础补助。分散安置对象按政策要求新分户的,不予补偿宅基地三通一平及超深基础费用。五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选址统一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外,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集中安排宅基地建房应统一规划、联户设计、联户建设。六是被征拆人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7.为拓宽安置渠道,给予被征收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满足不同的居住需求,减少过渡安置时间,保障被征拆群众的住房安置,明确了房票安置。第五章五十四条。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平江县房票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平江县范围内向已与我县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或者选购政府提供的房票安置房屋,以房票折抵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县政府另行制定。
8.新《办法》修订的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标准均按照(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的85%执行。符合(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