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4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湖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湘政办函〔2020〕23号)“加快清理修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41号)文件规定的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与改革决策、法律更新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明电〔2020〕7号)文件要求,县司法局应对2015年7月1日以后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42号)
2.《2020年湖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湘政办函〔2020〕2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41号)
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明电〔2020〕7号)
三、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平江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日印发《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6号),对2015年7月1日以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主要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滞后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落实”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分别提出清理建议,并由县司法局汇总审查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主要内容
县人民政府对2015年7月1日以后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工作任务已完成的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对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自动失效的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示。
平江县司法局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