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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的解读说明

来源:县交警大队 2020-04-3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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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必要性:我县电动车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不尽规范,超标车辆占比率非常高,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数量逐年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造成较大隐患,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顽瘴痼疾。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开张对电动车加强管理。

二、通告出台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20〕1 号)等有关规定。

三、通告出台的运用:由县政府牵头,平江县道路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推动成立平江县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各乡镇落实至2020年12月底完成相关任务。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 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 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 号)、《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9〕17 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20〕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和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

2、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其他违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规电动车。

3、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不能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的,在过渡期内可上道路行驶,其中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电动车过渡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4、禁止未注册登记或临时注册登记(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5、禁止驾驶电动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6、禁止驾驶电动车违法载人、逆行、占道、打手机、闯红灯、不戴头盔等行为。

7、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4月28日


》》相关文件: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平政告〔2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