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让城乡居民缴费有据可依,明白缴费,确保中央的惠民利民政策落实落地,我局牵头起草了《平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一、 制定的必要性。
首先,中央、省、市有精神。从中央到省、市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制度、办法和实施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一项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税务征收的系统工程,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其次,我县是一个百万人口的大县,又是一个贫困县,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意义特别重大,可以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巩固脱贫成效,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因此通过制度的形式来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19]94号)。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的出台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了多方意见,凝聚了各方智慧。8月14日,黄伟雄县长、陈淼常务副县长、率政府办、财政局的相关领导在县税务局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关于社保费征收职责移交到税务部门后有关情况的汇报,指示陈淼常务副县长牵头,抓紧就城乡居民两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制定管理办法。8月26日,陈淼常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唐毅波副主任在县税务局主持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推进会,县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公安局、扶贫办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统一意见。会后,县税务局又分别与县人社居保中心、县财政局及社保股、预算股进行反复磋商、研究,最终形成暂行办法草案。按程序再次征求与会各职能部门领导的意见、进行文件会签,报政府黄县长最后签发。
四、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征收标准。
二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
三是明确了缴费人的缴费程序、征收方式、缴费期限。
四是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奖惩措施、考核办法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