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发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县国有、集体企。
文件执行时间:2018年7月10日
文件印发目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和职工合法利益,规范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文件制订依据:国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文件适用范围: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国有资产处理管理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简称县国资局)负责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处理审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单项资产评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单台原值达到100万元的设备及一次性处置资产累计账面原值达到100万元的,须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涉及房产、土地的处置,不论价值大小须向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同意后,按规定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相关部门审批。
县属国有企业及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及其社会团体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先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再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国有企业单位公务用车符合条件需处置时,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到县国资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股办理手续后,将公务车有效证件交县国资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股依法拍卖处置;车辆更新时报县长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凡列入行政、事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国有资产,均属于管理范围。具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专用通信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社会公共资源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按照申报、核实、审批、评估、处置的程序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申请资产处置单位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的书面报告(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及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资产价值的凭证(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单以及房屋、土地“两证”复印件);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报损资产清册、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领取并填写《平江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二)核实。县国资局依据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意见,会同资产处置单位逐一对所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三)审批。在核实的基础上,于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资产处置单位给予答复,作出处理意见。
(四)评估。资产占用单位对经批准出售、转让的资产及报损、报废残值额较高的资产,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合同交县国资局审查,评估报告经县国资局核准、备案后,作为确认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交易。资产占用单位聘请拍卖、招标等交易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房地产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其它资产处置在县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县国资局审查委托交易合同签具意见,审核公告内容,中介机构方可发布交易信息。资产占有单位必须事先告知国资、监察、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在交易会开始前一小时集体决定交易底价,交易机构应邀请县工商部门参加现场监管。资产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平江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办理过户交割手续。成交价款未结清的不予过户,不予结算支付交易中介机构佣金。
国有资产帐目处理:行政、企事业单位出售、转让、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审批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割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并作为重新入帐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帐(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时产权变更的依据。
资产出租:应公开拍租,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拍租监督和租赁合同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较短不利提高招租价格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再延长租赁期限的,需招租单位向县政府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执行。承租资产不允许中标承租人转租,一经发现,中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资产,退还剩余租期的租费。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租赁收入、“非转经”收入均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竞拍费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由县政府核准统筹使用(正常运行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使用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具体解释:由县国资局负责。
》》原文件:content_1421432.html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