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平江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综合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受平江县人民政府委托草拟了《平江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起草必要性
1、自从2011年我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对我县户外广告的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该管理办法2016年到期清理之后,已有两年多空窗期。由于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过于宏观,管理实践中操作难度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从商业广告发布的角度来规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建筑物、构筑物的层面来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到城市景观、商业信息发布、公益宣传以及城市规划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设置审批及管理依据不明确,造成管理工作无系统性操作的局面。
3、随着机构改革和“放管服”的推行,市场监督局对广告管理由事前审核改为事中事后监督。以及县城广告规划滞后,还是零几年做过规划,随着城区的扩大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城市管理必须与时俱进,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
为此,对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审批等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理清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促进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规范化很有必要。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过程
《平江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经黃县长5月13日同意列入县政府《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平政办函【2019】-2019-01002号)后,我局立即着手起草工作。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首先对县城广告设置情况进行摸底,并征求了广告办的管理意见。初稿形成后,首先在城管局内部征求了绿化、环卫、市政、路灯部门的意见,根据部门意见形成了第一稿。随即依据县政府秘书一室罗主任意见,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修改形成了第二稿。5月20日送县法制办审核,审核通过形成草案。
四、内容说明
《平江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八条,对《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主管部门作出了规定。确定了县城管部门是本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规定了城管局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维护管理作出了规定。明晰了户外广告设置、变更设置登记的需要提供的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用途;确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维护规则,并对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广告经营业主职责。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管理与维护部分作出了规定,阐述了户外公益广告的定义;规定了户外公益广告的监管设置单位和相关单位职责,以及临时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要求;明确了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了县城规划区禁止及控制(必须经过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同时为了适应县城美化亮化的要求,规定了门店招牌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擅自设置占用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确定了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情形。
平江县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