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县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平江县分级诊疗实施细则(试行)》,让我们第一时间了解更多……
一、什么是分级诊疗?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一级医院或村(居)卫生室的就医格局。
二、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有什么好处?
通过分级诊疗服务,一是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服务价格更低,医保报销起付线更低、报销比例更高,有利于减轻患者医疗负担。二是对于需要到县级及省市三级甲等医院诊疗的疑难病、复杂病,通过分级诊疗制度预约挂号、预约床位,可明显缩短在县级及省市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排队等候床位时间。三是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患者在上下级医院之间转诊,还可享受住院报销优惠政策。
三、患者就诊首诊应到哪里去看病?
首诊选择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没有家庭签约服务医生的,就近选择自己信任的村(居)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一级医院首诊。
四、什么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指:根据双向自愿原则,城乡居民就近选择医术医德好,自己熟悉、信任的医生(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民营医院医生、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医生等均可以),作为自己及家人的健康“守门人”,提供健康知识咨询、健康体检、普通小病诊疗等健康医疗服务,双方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城乡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选择签约服务医生,也可根据家庭成员健康需求,以个人选择签约服务医生(如儿童选择儿科专长的医生签约服务,妇女选择妇科专长的医生签约服务)。
国家政策支持家庭医生签约基础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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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2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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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门诊统筹12元/人.年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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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服务对象个人自负8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减半收取) |
家庭医生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定期上门提供健康知识咨询、宣讲、健康体检等服务;到签约医生或签约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详见《湖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
五、分级诊疗的双向转诊流程是什么?
上转:除急诊、抢救外,根据病情诊疗需要,家庭签约服务医生、村(居)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向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一级医院转诊;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一级医院向县级医院或县内有专科优势的医院转诊;县级医院向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周边地区有专科优势的医院转诊。
下转:病情趋于稳定,县外医疗机构向县内医疗机构转诊;省市三级甲等医院向县级医院转诊;县级医院向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一级医院转诊。
县内转诊由接诊的家庭签约医生、村(居)卫生室、个体诊所、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一级医院、县级医院相互衔接办理,就诊对象不需额外办理手续。
六、居住在县外怎么办理分级诊疗?
因务工、经商、就学、随子女居住、短期外出等原因居住县外的城乡居民,应在赴县外居住之前或在县外居住地因病住院前,电话委托家庭签约服务医生、户籍所在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按县医保中心规定的网上办理等方式申办医保异地备案。
七、分级诊疗制度与医保报销政策紧密衔接
办理医保异地备案后,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住院的医疗机构纳入了全国医保异地联网结算的,按就诊地医保目录、我县医保政策,通过联网直接办理报销手续;所住院医疗机构暂未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出院后“凭住院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县医保中心报销。
除急诊、抢救外,未经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也未事前办理医保异地备案手续的,在县外住院不能享受医保异地联网直报便捷服务,且医保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同时也不享受“县外省内住院医保起付线以上医疗总费用报销不足30%的,按30%予以报销”的优惠政策。县内住院未按分级诊疗制度依规转诊的,住院医保报销同样下降10个百分点。
我县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若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户籍地或县内居住地村(居)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转诊办。
平江县分级诊疗依规转诊优惠政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医院住院,因治疗需要,依规向县级医院或县内有专业优势的其他医院转诊住院的,县级医院住院治疗需要依规向省市三级医院或县外有专业优势的分级诊疗协议医院转诊住院的,连续计算起付线。在县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依规往下级医院或县内医院转诊住院治疗,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依规往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内一级民营医院转诊住院治疗的,免计起付线。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依规转诊的县外省内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医保起付线以上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不足30%的,按单次住院医保起付线以上的医疗总费用的30%予以报销;未依规转诊县外省内住院的,不享受此政策。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乡镇(中心)卫生院除血透、精神专科和平产、剖宫产等单病种付费以外的其他单次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内,300元起付线以上总费用医保政策报销不足87%的,由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补报至87%,然后由医共体负责补报至90%。在上级医院门诊后依规往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住院的,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依规往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治疗的,与其他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对象一样享受上述住院优惠;但上级医院依规往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患者,转诊后若仍需继续使用在上级医院诊疗使用的医保政策外药品耗材,可以由医共体内调剂保障供应使用,不纳入补报至90%的优惠范围。
4.乡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没有检验检查诊疗项目的,单日次门诊费用不超过40元(不含门诊购买带药费用,下同);有检验检查的,除门(急)诊CT检查项目外,连续6天内(含1-6天的任意天数)的门诊费用累计不超过300元。
5.享受了健康扶贫住院优惠政策的患者,不重复享受以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