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2018年春运(从2月1日起至3月12日止)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起草过程
该通告是由平江县交通运输局起草,起草过程认真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2018年春运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内容如下:
1、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5.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2)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3)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相关文件: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8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平政告〔2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