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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解读《加强江河库保护管理的通告》

来源:县水务局 2018-05-0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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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我县切实按照省、市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推动江河库管理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河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江河库保护管理的通告》。

一、制定的必要性

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需对江河库加强保护与管理,有效加强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河湖污染源、水环境治理、河道采砂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特制定针对河道非法采砂,河道乱占、乱倒、乱建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处理,需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江河库保护管理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起草过程

该通告是由平江县水务局起草,起草过程中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结合我县江河库存在的问题所制定。

四、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严禁在江河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河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者经责令后仍不拆除,恢复原状的予以强行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严禁在江河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违者限期清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渔船。

4.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填埋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放射性物质,工业废渣,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汞,镉,名水经我以下的

砷,铬,铜,氰化物等),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5.严禁在江河库进行违规挖砂,取土,开矿,淘金等破坏环境及国土资源行为,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6.严禁在湿地内开(围)垦,取土,填埋,排污排干湿地,破坏野生动物栖居地河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以及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7.严禁向江河库内直接排放生活污水,餐饮业和宰杀畜禽水产品等经营性污水污物,违者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8.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者经责令后仍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严禁在江河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未经依法批准采砂,违者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扣押采砂设备,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在禁止养殖区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禁止养殖区建设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相关文件: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河库保护管理的通告(平政告〔2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