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DR-2025-25001
平司发[2025]2号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若干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政法[2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的案件和平江县人民法院、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平江县公安局等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称补贴,是指法律援助人员受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给予的费用。
第三条 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后申请补贴,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或者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立卷材料。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立卷材料齐全、案卷管理员初审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综合工作量、案件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对于立卷材料不齐全、案卷管理员初审等次为不合格的,退回承办人员补充完善,承办人应当自退回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毕,经完善审查合格后支付相应办案补贴。
补贴发放严格执行平江县司法局财经管理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由局财务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包干支付补贴:
(一)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900元;
2.起诉阶段,每件9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1600元;
4.涉黑、涉恶案件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辩护或受援
人自行申请的,每件2600元;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的,每件1600元。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每件1600元。
(三)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案件,每件1600元。
(四)诉讼案件的申诉和执行案件,按相应的刑事、民
事或行政类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五)其他非诉讼案件,每件600元。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值班补贴,每人每天200元。
值班期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重复支付计件补贴。
第七条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共同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但办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个案件的补贴总数。
第八条 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导致办案终止,未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者辩护工作的,可以不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量适当支付补贴,但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是指法律援助人员在接收援助
案件后,已开展对当事人的谈话(会见)、阅卷、代拟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工作。
已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按工作量适当支付补贴情形如下:
(一)法律援助人员在撰写诉状后,受援人主动撤诉或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结案的,每件支付补贴1100元;开庭后,受援人申请撤诉,法院出具准许撤诉裁定书的,每件支付补贴1600元。
(二)开庭前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组织诉前调解,法律援助人员参与调解工作,有调解笔录,并以调解书结案的,每件支付补贴1600元。
(三)法律援助人员无故缺席庭审活动,事前未报告法律援助中心且未另行安排其他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庭审活动的,不予发放补贴;法律援助人员变更出庭人员,未在开庭前三日报请援助中心同意的,核减补贴200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办案补贴:
(一)工作量或成本增加的案件
1.刑事案件出现新证据,确有必要两次以上会见(每阶段)受援人或发生两次开庭审理情形的,增加补贴200元。
民事案件存在三次及以上接待受援人(根据办案出现的新情况确有必要接待受援人,例如: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或两次及以上开庭审理情形的,增加补贴200元。
2.主动收集调取证据或促成调解、和解的,增加补贴200元。
3.因办案需要,法律援助人员赴外县市区开展会见、出庭、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的,增加补贴300元。
4.有证据证明办案成本确实明显增加的其他情形,酌情增加补贴,但每案增加补贴不超过200元。(如在疫情防控期间会见受援人、出庭需作相关检测、雇请翻译人员等)。
(二)办案效果好、质量高的案件
1、在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质量评估中,被认定为良好、优秀案件的,分别增加补贴200元、500元。
2.在省司法厅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定为良好、优秀案件的,分别增加补贴400元、800元。
4、在司法部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定为良好、优秀案件的,分别增加补贴500元、1000元。
一案件同时被司法部、省司法厅、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优秀、良好案件的,按补贴最高金额发放补贴,不重复发放。
(三)案件同时存在(一)(二)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每件累计增加补贴不超过1500元。
(四)因上述(一)增加办案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票据、照片、调解协议、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减办案补贴:
(一)工作量或成本减少的案件
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阅卷、会见受援人、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400元,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情形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未按《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32-2019)《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58-2019)履行基本职责的案件
1.阅卷笔录无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阅卷意见等内容,或内容无法辨认的,每件核减补贴200元。
2.会见(谈话)笔录没有核实案件事实、有关证据材料矛盾和有疑点,或没有沟通辩护(代理)方案、征询辩护(代理)意见,或存在受援人无签字(捺印)等重大缺失,或笔录内容无法辨认的,每件核减补贴200元。
3.辩护(代理)意见没有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或简单引用、复制前一诉讼阶段辩护(代理)词,或刑事案件没有针对指控罪名和事实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每件核减补贴300元。
案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每件累计核减补贴不超过1000元。
(三)经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质量评查,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暂缓发放补贴;案卷经整改后无法补充完善或补充完善后仍为不合格的,按相应类别案件补贴的20%核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未经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
的;
(二)未提交立卷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因重大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收取受援人及家属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出现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增减或不予发放补贴书面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基本职责,
根据本办法规定被3次核减办案补贴(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工作量或成本减少核减补贴除外),或出现不合格案件的,取消其在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平江县司法局。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后结案的法援案件按本办法执行。
平江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