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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污水处理费伴水征收的公告

来源:梅仙镇 2024-01-1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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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XTR-2024-00001

  梅政发〔2024〕2号

  关于开展污水处理费伴水征收的

  公  告

  全镇各用水单位、各居户:

  为进一步促进集镇建设,规范用水秩序,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建设和运行,促进水资源环境更美更好发展,根据《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平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23〕3号)和《关于我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发改发〔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开展污水处理费伴水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镇域污水管网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所有自来水用户(含单位和个人)和所有自备水源用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起征时间

  2024年1月20日起计水量抄表,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征收。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元/吨。

  (三)自备水源用户。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计征水量和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优惠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正常生活,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每月每户免收4吨污水处理费。

  六、征收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伴水征收的收取、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七、补充事项

  本公告由梅仙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梅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