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扩大城区生猪定点屠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范围。在县城新、老城区原已实施定点屠宰管理的基础上,将以下范围内的生猪产品供应纳入定点屠宰监管范围。东南:扩大至寺前社区、驷马村、天岳村、平原村、长冲村、思源村;西:扩大至城新村、城西村、城郊村、城坪村;北:扩大至北城村、北源村、枫树村、三合村、古城村的秀野大道沿线以内;东:扩大至金窝村、大西村。在此范围内销售的猪肉及生猪产品必须通过定点屠宰场屠宰,经检验检疫并盖章后方可上市。
二、一经发现在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范围销售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依据《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抵制购买未经定点屠宰(未盖有生猪产品检验章)的猪肉及生猪产品,并欢迎监督举报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产品行为,举报电话:6233312。
五、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