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平江县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保护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防、减灾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 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因地制宜、有序开发、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公共优先、复合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建设 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未 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不动产权登记;县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销)售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开发各项技术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在本办法施行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地下空间使用要求的,按照规划条件执行。
第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
用于建设国防、人防、减灾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供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位作为地上建筑配套和附属设施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期限,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保持一致:
(一)地表建设用地为单一用途时,按照地表土地的使用期限确定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二)地表建设用地为多用途,未明确用途分区的,按照地表土地的最长土地使用期限确定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三)地表建设用地为多用途且明确用途分区的,按照各 自分区用途土地的最长土地使用期限确定该分区对应地下空 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本办法施行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期限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 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由权利人申请,依法办理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后,按下列方式补缴土地价款: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根据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地下空间使用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依法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调整,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根据评估价格集体研究后补缴土地价款,完善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位于地上同一宗地范围内已跨越各地上建筑合并建设的地下空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征缴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等,应向相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挖掘等手续。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合理布局,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空间连通,空气对流,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防、消 防、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公共工程与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 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强度、使用功能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在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筑初步设计应由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开发建设项目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按总泊位数 10
的比例配置来客停车位,满足业主日常生活需要。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如作经营和其它商业用途,应按地上建筑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二十条 依法配建的住宅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并进行实地标注。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确需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的层数、面积、使用功 能或者规划用途;
(二)擅自拆改、变动地下建(构)筑物主体、承重结构;
(三)违法在地下空间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法向地下空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五)损毁城市地下空间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城镇人口聚集区地下空间利用安全, 禁止地下空间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严格审批下列地下建设项目:
(一)五金加工、铸造锻造加工等工业项目,汽车、摩托车等机械修理项目;
(二)建(构)筑物中未专门设置油烟竖井的餐饮业项目;
(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范围应与地上批准的出让范围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对已批准存在部分违建的地下空间或未批准已建的地下空间,先对违建部分进行规划影响论证和安全鉴定,影响规划实施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予以拆除;不影响规划实施且符合安全标准的,经依法处罚并补交地下空间土地价款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四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按《建筑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住建部门要对地下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备案,并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竣工后,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所有权,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不动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认给建设单位。在办理登记时, 应当将“人防工程”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 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 筑物所有权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地下空间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由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空间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后,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对权属界线封闭,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地下空间,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下空间位原则上以“个”或“间”为不动产单元。
第三十条 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地下空间规划、竣工验收材料、测绘成果报告及权籍调查、价款缴纳凭证、完税凭证等资料。涉及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提供规划部门核准的地下空间平面图和人防部门备案的人防工程战时平面图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办理转移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用于停车位建设的,推行与商品房同步销售,需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预(销)售许可条件等资料,办理预售许可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在其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地停车位分布图和地下停车位销售价格。其中销售、租赁价格应当实行“一车位一标”,杜绝“一位多卖”。
建设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