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5-2300570
  • 统一登记号:PJDR—2025—00003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5-06-11
  • 信息时效期:2030-12-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5〕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禁捕限钓的通告

来源:县人民政府 2025-06-12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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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我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修复全县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禁捕限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期限

  1.汨罗江平江段(含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

  2.其他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

  3.禁渔期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禁钓区和休闲垂钓区的有关规定

  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爽口大桥(113°42'58"E,28°35'43"N)至浯口大桥(113°21'8"E,28°46'23"N)〕和黄金洞水库、尧塘水库、伍市镇青冲供水工程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范围内常年禁止垂钓。

  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禁渔区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

  2.禁止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

  3.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

  4.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国 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5.禁止使用国家、省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和方法。

  三、严禁非法渔获物、钓获物交易

  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汨罗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禁止来自禁捕禁钓水域钓获物的交易行为。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全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部门持续开展禁捕禁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捕捞、垂钓、渔获物交易等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党员、在职和离退休公职人员要带头支持禁渔工作,自觉做到不参与违规垂钓、不在禁钓区垂钓,在可钓区规范垂钓。凡党员、在职和离退休公职人员违反长江十年禁渔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行业自律

  相关垂钓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六、监督举报

  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捕捞和违法垂钓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平江县农业农村局:0730-6223123;平江县公安局:110;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30-12315。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平江县人民政府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的有关禁捕限钓通告内容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内容为准。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