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中心城区危旧房屋修缮改建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平江县中心城区危旧房屋修缮改建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平江县中心城区危旧房屋修缮改建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县城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旧房屋(含老旧住宅小区、集资房、房改房、私人住房等),房屋的土地和房屋权利清晰、合法、无争议,且由产权所有人自行通过修缮、改建消除安全隐患的,其房屋修缮改建适用本办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中心城区危旧房屋修缮改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拆除:
1.已纳入或拟纳入统一改造片区的;
2.占用城市道路、排洪沟、地下管网、供电走廊和消防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其它公共空间的(含已规划但未实施);
3.在政府重大实施项目范围内的;
4.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不予改造的。
二、修缮改建模式
(一)对鉴定为C级危旧房屋的,原则上以产权所有人按要求自行修缮加固为主。确需改建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改建。
(二)对鉴定为D级危旧房屋的,经审批同意后,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按要求进行改建。
三、修缮改建要求
对经审批同意进行修缮或改建的危旧房屋,原则上应遵循“原址、原用途、原高度、原面积”及规划要求进行修缮或改建(原址为原合法产权房屋的用地范围;原用途为原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使用功能;原高度为原合法产权房屋的层数和建筑高度;原面积为原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四、审批建设流程
(一)危旧房屋修缮审批建设流程
1.申请:由危旧房屋全体所有权人(单位)向属地社区(村)提出修缮申请。申请应包含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报告、所有权益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等资料。
2.初审: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社区(村)收集上报的危旧房修缮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危旧房修缮申请名单和申请资料。
3.联审: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县文旅广体局、城投服务中心、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村)进行联审,并出具联审意见。
4.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危旧房屋修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5.建设:经审批同意的,由修缮申请人(单位)按要求开展修缮工作。
(二)危旧房屋改建审批流程
1.申请:由危旧房屋全体所有权人(单位)向属地社区(村)提出改建申请。申请应包含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报告、所有权益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等资料。
2.初审: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村)收集上报的危旧房屋改建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危旧房屋改建申请名单和申请资料。
3.联审: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县文旅广体局、城投服务中心、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村)进行联审,并出具联审意见。
4.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危旧房屋改建名单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5.建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片区控规向经审批同意的改建申请人(单位)出具建筑设计要求。改建申请人(单位)依据建筑设计要求提交建筑施工图方案,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办理相关手续。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改建房屋的建设信息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五、监管及责任
(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属地街道、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实行网格化管理,以社区范围为基本单元,对房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日常巡查与监管。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未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属地街道对未按规划建设需即时整改的行为进行监督落实;县城管局对未按施工许可程序报批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问责及处罚
1.对违法违规修缮改建危旧房屋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对存在未按规划审批实施、未按程序报批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坚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
七、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