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4-2236179
  • 统一登记号:PJDR—2024—01005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4-10-09
  • 信息时效期:2026-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24〕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0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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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平江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平江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安置部门或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我县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核算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所形成的,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县城区房票安置房的资金结算凭证。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县城区规划范围外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与县政府研究决定适用房票安置的项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已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若安置房已建成或在建的不能选择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成立平江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土地房屋征收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城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支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天岳投资集团、汉昌街道办事处、天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房票安置政策的制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土地房屋征收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土地房屋征收的副主任、财政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城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成立平江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房票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在县财政局、县城投中心、县住建局、汉昌街道办事处、天岳街道办事处抽调工作人员进驻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工作。

  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票核发和印制实施;房票出票、拆票、挂失、凭证管理;房票结算、提现;房票的归档、管理;房票系统的开发与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专户的设立、资金保障及兑付结算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实施统一监管,负责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同步至房票系统。

  县城投服务中心、汉昌街道办事处、天岳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房票安置政策,做好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房票的申报等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有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户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房票的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房票安置房源库。符合《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申请、政府审定的原则可进行入库申请。在与县住建局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后,该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纳入房源库。具体房地产项目和房源由县住建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房票安置房源库管理办法由县住建局另行制订。

  第八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房票的价值、印制、核发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与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20%)之和。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补助与奖励之和。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按政策补偿的总金额与货币安置补助和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奖励之和。

  房票在使用时(即在购买房票安置房时),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与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20%)之和(即: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20%)。房票票面金额作为与房地产企业计价结算的总额度。

  第十条  房票由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印制房票,不得伪造、变造房票。

  房票应包含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房票有效期、开具单位及印章、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房票应具备防伪功能,实行编号管理,一房票一编号。

  第十一条  房票的发放管理。房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后,委托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发放与管理。

  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不能转让、不能赠与,可以依法继承和拆票,但必须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票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和备案。

  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经房票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可以延期12个月。有效期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

  房票使用。使用房票购买房票安置房的,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商业铺面、车位)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和购房补贴部分按购买商品房的总价占比进行拆票。房票使用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拆票的,在拆票且购房后,剩余房票票面金额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县财政局申请直接兑换现金,申请兑换现金的部分不享受20%的购房补贴。

  使用报备。房票使用人确定认购商品房时,应当将房票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不含购房补贴)大于购房金额的,房票使用人须向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拆票后再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房票后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拆票收回。购买房票安置房屋的房票,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予以拆票,房票所有人必须是用房票购房时才可申请拆票,拆票金额由房票使用人根据购买的商品房金额确定,但购买同一套商品房仅限一次拆票。拆票后,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服务中心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第十二条  依法继承房票的,应向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换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持有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应共同到场或书面公证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房票换票手续。房票不得抵押融资和违法套现。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在房票有效期内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拆票、换票和房票作废后,房票管理服务中心应收回原核发的房票并在房票系统中予以注销,做好票据保管工作。

  第三章 房票资金结算及兑付

  第十三条  房票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用于房票资金的归集与拨付,专款专用。房票资金专户的资金来源为项目征拆资金。

  第十四条  房票由县财政局兑付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向县财政局申请结算。县财政局应当在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按季度结清应付款项。所购房屋涉及预售商品房的,款项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房票安置方式的,应在房票到期后到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按照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兑付货币补偿资金。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且未主动到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提现的,由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直接将兑付的货币补偿资金拨付至房票持有人银行账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票持有人。

  房票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房票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其房产开发项目移出房票安置房范畴。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