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4-2220444
  • 统一登记号:PJDR—2024—00002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4-08-05
  • 信息时效期:2029-08-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4〕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违章用电行为的通告》

来源:县人民政府 2024-08-0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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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违章用电行为的通告

平政告〔2024〕2号

  为切实规范我县用电秩序,有效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稳定,维护电力建设及运营环境,打击各类违法用电与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电力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危害发电设施、供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二、抗旱抽水用电等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用电计量装置,严禁挂钩用电和擅自搭火等违法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接线用电、绕表用电、违章用电、偷窃电、私自转供用电等行为。一经发现,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危害供电和用电安全,扰乱供电和用电秩序。一经发现,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出租、使用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生产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碍电力建设或电力设施抢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站和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和营业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规用电,严厉整治“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等行为,一经举报,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八、依法依规推进小水电站发供分离和开展用电秩序整顿。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电力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0—6237505)。对保护电力线路、协助侦破案件、协助追回被盗器材、协助抢修电力线路等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