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3-2093861
  • 统一登记号:PJDR—2023—01003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7-17
  • 信息时效期:2028-07-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23〕6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7-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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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平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平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失的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街道)或其他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根据省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我县统一执行补贴标准为95元/亩。

  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由乡镇(街道)向县级申请,经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核实耕地质量达标且实际种植了农作物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据实发放。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用于早稻集中育秧大棚的除外);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五)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为省级下达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按照95元/亩的标准对全县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发放。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双季稻发展,补贴标准按双季稻种植面积和结余资金量进行测算。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村组集体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严禁通过村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转移入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具体根据省级下达资金时间及要求确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将每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六)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1.自主申报。每年5月上旬,由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向村民小组申报登记,由村民小组逐户核实实际种植作物、面积等信息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每年5月中旬前,由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重新核实、重新公示,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下同)。

  3.乡镇核实。每年5月底前,由乡镇(街道)根据村级上报面积组织逐村复核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4.县级核发。每年6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湘政办发〔2022〕69号)及《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函〔2022〕47号)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打卡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三、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核实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补贴政策具体发放方案,采集、审核、汇总、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统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站)、经管站、统计站、财政所、自然资源所的力量,发挥办村干部的作用,指导督促各村(社区)抓紧完成承包耕地和实际种植面积的采集核实工作,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从源头上杜绝违规操作、减少差错。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单位要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并与全省惠农补贴“阳光审批”系统进行全面对接。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要通过宣传车、“村村响”、媒体、微信、宣传栏窗、张榜公示、发放明白条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