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函〔2022〕55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医保发〔2022〕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县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任务是以各乡镇(街道)、
园艺示范中心的户籍人数减去参加职工医保人数,减去在县外参加居民医保人数,减去2022年下半年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参军、判刑收监、失踪的人数进行分配。各乡镇(街道)、园艺示范中心要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见附件)。同时,要确保防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特困救助对象(即特困人员,下同)、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残疾人,下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的参保率、信息准确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
(二)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湘医保发〔2022〕41号)规定,2023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三)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全额资助对象:特困救助对象(即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全额资助,本人不需缴费。
半额资助对象:低保对象(含已纳入低保的困难退役军人,下同)、监测对象(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助50%(即175元),本人缴纳50%(即175元)。有双重资助参保身份的,资助金额不累加。
困难对象参保资助的名单以2022年8月31日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在相关部门动态新增认定为困难对象前,本人已参保缴费,未享受参保资助的由困难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核查建立需追补参保资助的人员台账报县医保部门,由县医保部门复核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我县认定的困难对象已在县外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我县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确保参保资助到位率达到100%。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认定的困难对象,不享受当年度的参保资助政策,从下一个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四)统一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我县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指导家属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我县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统一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
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在县外参加了居民医保的对象,均不能在我县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对本人未据实申报,或其他原因造成重复参保的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六)统一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按照缴费金额按年缴费,缴费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1.参保人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农行微银行”缴纳保费,也可以通过微信扫一扫每个村委及社区专属的“建行裕农通”二维码缴纳保费。
2.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湘税社保”“湖南税务社保费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保费,支持微信、银联支付。
3.参保人员可通过县农行、建行安装在村(居)委会的智能POS机缴纳保费。
4.参保人员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平江县范围内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长沙银行任意网点缴纳保费。
5.参保人员可持银行卡(非信用卡)到县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缴纳保费。
6.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的个人缴费,在政府资助后应由本人缴纳的50%(即175元),按上述缴费方式通过税务系统缴纳保费。
7.特困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全额资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直接办理居民零星缴费核定和居民医疗保险费登账、审核(即零缴费),不通过税务系统参保缴费。
8.由政府资助的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含全额资助和半额资助对象),由县医保局统一负责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资助资金不划拨到乡镇。
三、考核办法
(一)阶段性征缴工作讲评
为促进征缴,县政府将对2023年度的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召开三次阶段性讲评会议,讲评会上将按各乡镇(街道)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三次讲评会议参保数据的统计截止时间分别为 2022 年 11月10日24时、2022年12月10日 24 时、2022年12月31日24 时。第一阶段要求完成征缴总任务的70%,第二阶段要求完成征缴总任务的90%,第三阶段要求完成征缴总任务的100%。每次讲评时总任务的完成比例排名前三的乡镇(街道)作经验介绍,最后一名如没有完成阶段性征缴目标任务要作表态发言。
(二)先进表彰奖励
将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任务98%及以上且排名前十五的乡镇(街道),评为“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予以通报表扬。
园艺示范中心不参与乡镇进度排名,完成征缴任务98%及以上评为“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园艺示范中心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和村(居)委会公示等工作。要把参保工作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统一认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我县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
税务、医保、教育、民政、财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建立考核、激励、督导机制,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1.各乡镇(街道)、园艺示范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缴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登记、缴费续保和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按要求及时向县医保局、税务局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结算工作。同时督促各村(居)委会做好缴费人员名单的公示。
2.县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系统维护、数据传输;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3.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解释工作,做好参保人员参保信息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4.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家属子女中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对象和全县在校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务必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一位学生手中,使家长了解参保缴费的标准、方式和时限要求。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确保我县所有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在校学生家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知晓度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内容。
5.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救助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助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所需资金,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所属资金,由县财政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安排。
7.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8.县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9.县卫健局负责部署督促全县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和诊所)的所有医护人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参保缴费动员工作,负责督促县内助产机构做好新生儿参保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到位率达到100%。
10.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为户籍信息核对提供方便。
11.县直各单位负责向所在居委会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和相关人员摸底登记等工作,确保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畅通缴费渠道
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缴费人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四)严格规范操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基础性工作,认真核对参保缴费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规范参保缴费程序,特别要加强票据和资金管理,及时将参保资金归集到基金专户,确保资金安全,对通过现金缴费的缴费人,各村(居)委会要定期公示。
(五)做好政策宣传
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帮助广大群众了解熟悉居民医保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缴费续保。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督查考核
县委、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我县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查考评通报。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应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本单位督查考核内容,推进健康平江建设。
附件:2O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乡镇名称 |
人数 |
乡镇名称 |
人数 |
三阳乡 |
24599 |
梅仙镇 |
60780 |
安定镇 |
66006 |
大洲乡 |
17637 |
三市镇 |
51961 |
余坪镇 |
37085 |
福寿山镇 |
18825 |
岑川镇 |
18016 |
加义镇 |
52861 |
童市镇 |
27010 |
长寿镇 |
70666 |
三墩乡 |
28744 |
木金乡 |
23095 |
瓮江镇 |
48162 |
龙门镇 |
36843 |
浯口镇 |
34128 |
石牛寨镇 |
20845 |
伍市镇 |
59286 |
虹桥镇 |
32807 |
向家镇 |
13808 |
南江镇 |
73364 |
园艺示范中心 |
1719 |
上塔市镇 |
21953 |
汉昌街道 |
58016 |
板江乡 |
12525 |
天岳街道 |
36518 |
合计 |
947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