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整顿金融秩序,促进我县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全面改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诚信、文明平江,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彻底清收原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县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级集体,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社会自然人等信贷客户在我县原农村信用社借款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集中清收时间: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后主要采用专业力量和法律措施清收,确保应收尽收、彻底清收。
三、凡对借款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抓紧督促借款户积极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县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连带清偿责任。
四、凡经催收仍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公职人员,由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清收,对拖欠贷款拒不偿还的公职人员,坚决执行停薪、停岗、停职和不提拔、不调动、不晋级、不加薪、不评先的政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是原信用社内部员工的,坚决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启动组织处理程序,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凡经催收仍然不能还款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贷户,一律不得推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律不得提名为支、村(社区)委换届候选人;是村(社区)、组干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依法作出组织处理。
六、对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贷户,除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外,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由司法机关强制清收贷款。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依法采取禁止其高消费、限制投资、限制申请政府补贴、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11项综合措施。
七、对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抵押、质押等财产,将依法处置其资产,以抵偿不良贷款;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处置其财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清收工作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彻底清收原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平政告〔2016〕25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