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我县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湖南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生体改〔2020〕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湖南省平江县黄金矿业转型绿色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湘改办〔2020〕3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黄金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政府主导、国企推动”“一个矿床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实现金矿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黄金洞矿区保留现有一个采矿权,且该范围内今后不再增设其他矿业开发主体;万古矿区内资源枯竭的采矿权到期后依法关闭,其他资源储量达到要求的采矿权及其边深部达到转采条件的探矿权,必须整合为一个开发主体。对全县范围内现有黄金探矿权,按其所处区域与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分类处置,位于保护区内的或属财政出资的限期注销;达到详查程度满足转采要求的限期转采,并分别就近整合到各自矿区的开发主体;达到详查程度但不满足转采要求的限期补充勘查或退出;其他探矿权限期完成勘查工作。
二、专项行动期间,不再受理万古矿区范围内黄金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事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超深越界开采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新设矿业权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及权限申报办理出让、登记等相关手续。新设采矿权勘查程度须达到详查及以上,且探明资源储量、矿山生产能力必须为大型以上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大中型矿山边深部探矿权外,已探明资源储量必须达到中型以上规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准予转采。
四、对在专项行动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在专项行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