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集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中心城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整治时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违反租赁合同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租金且无法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逾期超过一年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七)非法抵押、转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在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人有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承租人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由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承租人在7日内交清,对拒不交纳租金的承租人,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六、承租人有上述第(八)项行为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由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的,免于追究责任;对不再符合入住条件,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司法部门介入,依照规定程序强制清退。
七、承租人有上述第(九)项行为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八、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经公告30天后仍联系不到的承租人,按法定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清点登记物品依法封存,相应承租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九、在整治行动中发现有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或违规租赁、转租、转借、转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移送县纪监委处理。
十、所有承租人应自觉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执法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情况,举报电话:6779106;举报地点:县住建局二楼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