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指示要求,确保全县粮食生产“扩面、增产、提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藏粮于仓、藏粮于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粮食生产工作责任制
1.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平江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和商务粮食工作班子成员
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供销联社、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平江调查队、县气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建立联点负责制。建立县农业农村局班子成员联系乡镇、乡镇班子成员联系村制度,实行主管单位联点负责人与乡镇同奖同罚。
3.强化乡(镇)村包干制。各乡镇由乡镇长负责,各村由村主任负责,牵头抓好辖区内粮食生产工作。
二、落实粮食种植目标任务
4.全面完成粮食种植任务。每年年初下达各乡镇早稻、中稻和一季稻、双季稻、优质稻种植目标任务,确保全县粮食种植面积每年稳定在100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45万吨以上。
5.大幅增加早稻面积。除已种植油菜的水田外,国省干道、县乡村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全部种植早稻和双季稻。
6.大力打造示范基地。按照“乡镇申报、部门备案、三方验收、联合核查”的原则,全县创建2个10000亩、3个5000亩双季稻示范片。全力打造伍向公路、G106、S308、平伍公路沿线双季优质稻示范基地。
三、提升耕地复种指数
7.全面摸清底数。每年2月底3月初,各乡镇组织乡村干部逐户摸清粮食种植意愿,发动农户自主种植双季稻,对可能抛荒或双改单稻田进行逐户造册登记。
8.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乡镇引导可能抛荒以及只种植一季的土地向种粮大户(合作社)流转或由乡村组织代耕代种代管,确保全县规模种植面积每年达到25万亩以上。
9.坚决遏制耕地抛荒。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应按时令进行农业生产,不得抛荒。如承包人自己不能耕种土地,应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弃地抛荒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优化技术物资服务
10.保障种子农资供给。农技推广服务部门足量保证早、中、晚稻种子供应;供销部门及时组织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物资供应到村、到户、到合作社。
11.优化技术服务。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协助,积极发挥科技特派员和“三区”人才的技术支持作用,建立一个种粮大户(合作社)、一位农业农村局班子成员、一位乡镇干部、一名农业技术人员的帮联机制;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做好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大对种粮大户(合作社)扶持。
12.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常态化做好农资监管工作,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
五、提升绿色生产水平
13.推广绿色种植技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45万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35万亩,实现化肥减量1%以上、农药减量4%以上,保证全县稻谷绿色生态、品质安全。
14.支持粮食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5.建立溯源体系。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互通,让群众吃上放心平江大米。
六、做好粮食收储工作
16.增强县级粮食收储能力。由县商务粮食局负责,保证每年县级储备粮在7000吨以上;规划新建1个万吨以上的县级储备粮仓库。
17.支持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县内粮食收购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支持粮食生产加工企业与大型组织机构订立粮食消费直供合同,发展订单农业,实行订单生产。
18.鼓励粮食收储。在国家最低粮食保护价前提下,凡县内企业收购本县早籼稻的,经核实每吨奖补80元。鼓励农户建立家庭粮仓,对新建一吨以上标准家庭粮仓的,每只奖补100元。
七、增强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19.建设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按计划实现高标准农田全覆盖。加大土地开发和“增减挂”项目实施力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稳定。
20.做好人影工作。气象部门在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同时,加强与乡镇对接,切实做好干旱时期人工影响天气、精准实施人工降雨等相关工作。
2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山塘水库除险加固、沟渠疏浚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力度,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抗旱、调洪、蓄洪、排涝等有力保障,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22.落实粮食保险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现粮食保险全覆盖,千方百计减少粮农灾害损失。
八、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
23.积极争取并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增减挂”、农业产业等项目资金,支持优质粮食生产、种植大户和合作社规模化种植、粮食收储和加工企业提升产能、优质稻基地和“平江稻米”品牌建设,促进粮食生产稳定、产业水平提高。
九、设立粮食生产发展基金
24.县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粮食生产发展资金,奖励粮食生产先进乡镇、村、大户(合作社),支持良种评价、绿色种植技术、农机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服务等技术环节,支持粮食品牌和加工企业建设,支持规模种植、集中育秧、优质稻规模种植(湘米工程)等农业产业化建设。
25.规范补贴发放。除政策规定的外,坚决执行“谁种补谁”“实种补实”的粮食补贴政策。
十、严格粮食生产考评机制
26.突出早稻面积、双季稻面积、优质稻面积、抛荒面积四个重点指标,建立粮食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另行制定考核细则)。对完成早稻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按每亩5元标准奖励,对粮食生产先进乡镇中的重点乡镇奖励6万元,一般乡镇奖励3万元;万亩示范片每个奖励10万元,5000亩示范片每个奖励5万元,先进村每个奖励1万元,优秀种粮大户(合作社)每个奖励5-10万元。对没有完成早稻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按每亩5元标准扣减下拨费用。主要公路沿线出现2亩以上连片抛荒的,对乡镇分管责任人诫勉谈话;凡出现5亩以上连片抛荒的,对乡镇长诫勉谈话,并追究分管责任人责任。主干公路沿线2亩以上连片抛荒的,每处按1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扣减下拨费用;5亩以上连片抛荒的,每处按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扣减下拨费用。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