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料种类 |
||
I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II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III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酚灰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该目录中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
(一)县域内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幕阜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石牛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纳入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县域内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纳入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平江县县城规划区纳入I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平江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保留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监督管理。
(四)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