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县重点水域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一)重点水域
1.禁渔区: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禁渔期: 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常年禁渔。其它禁渔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除手杆休闲垂钓外的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禁渔期暂定为10年。
(二)其他水域
1.禁渔区:我县境内除保护区外的所有江河溪库等天然水域。
2.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起,到6月30日23:59时止为春季禁渔期,期间禁止除手杆休闲垂钓外的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
二、执法监管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巡查监管责任,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县渔政、海事、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三、其他事项
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禁止使用“地笼子”“拦江网”“声光诱捕抬网”“迷魂阵”等绝户网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弹钓”“翻板钓”“卡子钓”“滚钩钓”“延绳钓”“筏钓”“矶杆”等钓具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垂钓。禁止在所有天然水域设置固定钓台、钓排或其它流动性钓台。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告实施后,《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重点河道禁渔工作的通告》(平政告〔2015〕6号)、《关于汨罗江水域限制垂钓的通告》(平政告〔2018〕13号)废止。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