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政策精神,加强和规范重金属污染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相关政策精神,自始至终坚持政府全面监督,业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方针。将重金属污染治理作为全县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争创国家和省、市重金属污染治理样板工程,按计划优质、高效、圆满完成工程任务,为我县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积累经验。
第二条 平江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全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规划、申报、组织、调度和监管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部署全县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每月收集整理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治理项目进展完成、资金到位和使用、竣工验收、工程运行等。
第三条 平江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对全县重金属污染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治理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牵头负责全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挖掘、整理、申报、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牵头负责统筹全县重金属污染治理国家专项资金的争取、拨付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安排专人承办落实,形成县、乡、村三级协作管理体系。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和协调,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 全县相关单位按照我县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方案,积极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调研和申报工作,大力争取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所有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及规划方案的申报,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把关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上报。坚决杜绝借重金属污染治理之名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和新上尾砂选厂、尾矿库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全县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必须专款专用并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明确用款额度和用途,经初审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克扣、截留、挪用和套取国家专项治理资金。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及项目治理技术方案,并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搞好项目工程设计,切实履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生产、环保、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对上岗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操作等技术培训,建立相应的项目实施台帐,确保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障相关建设条件。专项资金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环保局要加强对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环保执法工作,确保治理效果达到规定要求,坚决杜绝二次污染。县监察、国土、公安、司法、矿管等有关部门要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事件进行及时处理,严厉打击破坏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思想,为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缓拨、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