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422307
  • 统一登记号:PJDR—2013—01005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3-06
  • 信息时效期:2018-03-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13〕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加强天然阔叶林资源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发〔2013〕2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3-0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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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平江县加强天然阔叶林资源保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江县加强天然阔叶林资源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护天然阔叶林(树)是争创全国生态县,建设美丽平江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紧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绿色湖南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然阔叶树是指自然生长,具有扁平较宽阔叶片的多年生木本植物,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防洪减灾、维护生物多样性等作用。

第三条  对全县范围内的天然阔叶林,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的,一律实行“山上禁伐、路上禁运、企业禁收”。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保护天然阔叶林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县形成保护天然阔叶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采伐管理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采伐(含采集、采挖)天然阔叶林,严禁采伐古树名木,严禁用天然阔叶树生产食用菌、烧木炭、提炼樟脑油。

第六条 禁止矿区非法采伐、采挖、掩埋等破坏天然阔叶林的行为。

第七条 在下列重要生态区域,实行重点保护。不予申报对天然阔叶林有破坏影响的各种工程项目,以确保良好的山貌林相。

1、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区;

2、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

3、京珠高速、通平高速、106国道、308省道、207省道、平伍公路等主干公路两旁纵深500米范围之内;

4、居民饮用水工程周围;

5、山塘、水库、河流源头及两岸周围。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下达天然阔叶树采伐计划:

1、经县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项目需征占用林地的;

2、经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林业工程项目,按作业设计要求,需要采伐、采挖的;

3、发生了森林火灾的;

4、发生了危险性病虫害的;

5、发生了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

6、对以针叶树种为主的天然混交林确需采伐的;

7、林农因添置农用工具需要的;

8、因教学或科研需要的。

第九条  山区农村要加快改燃节柴步伐,个别地方林农仍习惯于用柴火作燃料的,只能使用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树作燃料,乡、村两级应严格监控,加强引导和管理。

第三章  市场流通

第十条  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天然阔叶树木材的运输手续,严格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村、组要加强护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完成本辖区内天然阔叶林的保护工作,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杜绝本辖区破坏天然阔叶林行为。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办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所批采伐地点、林权所有人、采伐面积、树种、出材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检尺码单、林业规费票据等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三条  天然阔叶树木材起运时,必须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报检,乡镇林业工作站必须派员实地勘验,检尺合格后发运。

第十四条  为防止异地装运,办理天然阔叶树木材运输证必须载明从起点到终点的运输线路、运输期限,货主必须按规定的运输线路运输。

第十五条  外地购进的天然阔叶树木材运到本县时,沿途木材检查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检查,其经营加工后的木材产品需要运输的,凭有效的进材运输证转办运输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新上消耗阔叶树木材的加工企业,原有消耗阔叶树木材的加工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企业只能严格依法依规收购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并下达采伐证的天然阔叶树木材,否则依法从严处罚。对没有原料林基地的消耗阔叶树木材的加工企业要逐步关停。

第四章  处罚责任

第十七条  凡无证采伐天然阔叶树2立方米或者其幼树五十株以下,处以无证采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并处补造五倍相同树种的树木。

第十八条  凡无证采伐天然阔叶树2立方米或者其幼树五十株以上(含),处以无证采伐林木3倍至5倍的罚款,并处补造五倍相同树种林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非法收购、非法加工天然阔叶树木材及其产品加工企业、个人收购盗伐、滥伐天然阔叶树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要加强对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林区道路等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发现无木材运输证运输天然阔叶树原木及制品的,要依法查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按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的30%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批准的天然阔叶树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单独建立台账,加强监督管理。如发现滥用职权、以岗谋私、暗箱操作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树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执行不力、严重毁坏天然阔叶树的,经查实,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本细则的实施、检查、督促力度,森林公安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巡查、处理、打击力度,确保全县森林生态安全。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国营林场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对年度考核为前1-2名的各奖励2万元,前3-8名的各奖励1万元,对排名后3名的各罚1万元。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机构,责任单位对本单位股、办、队,进行相应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考核共计100分,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各乡镇、国有林场全年度未出现采伐(采挖)天然阔叶林行为的计20分,每出现一起采伐天然阔叶林的扣5分。

2.各乡镇辖区内未出现在天然阔叶林内烧制木炭的计20分,每出现一起扣5分。

3.各乡镇在辖区内全面关停杂木加工企业的计20分,考核中发现仍然存在有杂木加工企业的每起扣5分。

4.各乡镇在辖区内没有用杂木生产食用菌、提炼樟脑油等行为的计20分,出现该行为的每起扣5分。

5.各乡镇在辖区内没有厂矿、企业利用杂木、杂柴作为生产燃料、取暖、供热的计20分,每发生一起扣5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行之日起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