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平江县乡镇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平江县乡镇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我县乡镇敬老院规范管理,促进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及《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湘民办发[2007]6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 、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住院老人生活水平,创建安全有序的敬老院环境,为全体住院老人营造温馨和谐的幸福乐园。
二、组织领导
成立平江县敬老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社会救助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社会救助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敬老院规范管理化进行指导、督查。
三、目标内容
1、组织管理。
(1)敬老院的创办、撤销由县民政局批准。敬老院属公益性服务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经批准成立的乡镇敬老院,乡镇人民政府为其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为乡镇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工作的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
(3)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各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由5至7人组成。院委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委会每月由院长主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和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并作好会议记录。
(4)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分别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或身体健康、有热情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2、人事管理。
(1)人员配备。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标准配备,一般由院长、会计、出纳、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兼职,也可专职。
(2)人员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工作人员聘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所聘工作人员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呈报县民政局备案。
(3)人员条件。院长要求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管理组织能力强,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其他工作人员要求身体健康、热爱养老事业、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化水平、具有奉献精神、任职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4)人员考核。敬老院院长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调整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由院委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连续两次测评满意率达不到50%以上的,予以解聘。
(5)人员待遇。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聘用时确定,其经费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敬老院组织统一参保,缴纳参保费用的单位与个人负责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保政策规定确认。
3、制度建设。
敬老院应根据情况制定考勤、财务、膳食、卫生、医务、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将各项制度张贴上墙,做到制度化管人管事,并且要健全落实各项制度的监督机制。
4、供养管理。
(1)供养对象。经县民政局审查确认并发证的五保对象;本人自愿入院集中供养;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2)入院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有意愿但无法表达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五保对象入院时应由敬老院、五保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3)财产处理。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入院后可以继续使用。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本人遗嘱和意愿办理。
(4)村民委员会的义务。逢重大节日应派人到敬老院看望供养对象。供养对象去世后,由老人户籍地村组安葬,敬老院负责支付村组800-1000元安葬费用。
(5)供养内容。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保穿:提供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6)供养标准。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应与当地乡镇居民居住条件相适应,其实际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供养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7)供养经费。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供养资金、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院办经济创收的资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
5、服务护理。
(1)每日清洁供养对象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及墙壁无积灰、无蜘蛛网等,定期消毒。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2)保证供应开水和洗漱用的热水。
(3)保持供养对象服装整齐、干净。
(4)居室注意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无异味。
(5)为行走不便的供养对象配备拐杖或其它辅助器具。
(6)服务人员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组织供养对象整理床铺、翻晒被褥,保持床上清洁。
(8)不能到餐厅进餐的供养对象,应将饭菜、茶水供送到房间里。
(9)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供养对象,要勤查看、勤擦洗、勤更换衣被,保持供养对象身体干净、无异味。
(10)对痴呆供养对象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1)对患病供养对象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12)根据供养对象实际情况,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
(13)加强与供养对象的思想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活动,努力让供养对象保持良好情绪。
(14)组织开展五好老人评比活动,不断提高供养对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
6、医疗保健。
(1)敬老院要设立医务室,添置老人常用非处方药备用,药品要做到定期更换,确保质量。
(2)对患病的供养对象要及时检查、及时治疗、合理用药,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治疗。
(3)对患有传染病的供养对象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患者为原则,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
(4)供养对象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纳入新农合医保范围,对需住院治疗的供养对象实行“一站式”医疗服务,敬老院要安排专人进行护理。
7、膳食管理。
(1)敬老院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多少按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炊事人员。
(2)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
(3)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实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
(4)供养对象的生日应安排生日餐,病人要安排病号餐,供养对象来客可安排客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要安排加餐。
(5)根据供养对象的特点,注意膳食营养,尊重个人习惯。
8、环境卫生管理。
(1)敬老院应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等区域,生活区应平坦宽敞,无异味、无垃圾;生产区可根据情况设置在生活区之外,不影响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
(2)敬老院的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到整洁、美观、大方;要注意绿化美化工作;室外杂物要堆放整齐,不影响在院人员正常生活。
9、生产经营管理。
(1)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办店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并成立相应的生产经营小组,合理分工,分类进行管理。每个生产小组的人员应由工作人员和身体较好的供养对象组成。
(2)组织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开展适宜身体特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3)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成本核算,分类管理生产资料、购置销售产品的收支情况;敬老院自己生产的产品应按略低于市场价格折算收入并记入账目;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进行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
(4)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供养对象生活开支、再生产投入、劳动者报酬和奖励、敬老院设施添置和维修等。
10、财务管理。
(1)做到会计、出纳分设,账目、资金分管。
(2)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会计必须持有会计证。
(3)敬老院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账目、科目。对用于行政管理、生活用品购置、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相应的科目。设置了会计岗位的敬老院由会计按月记账,没有设置会计岗位的敬老院由出纳按月到乡镇财政所报账。
(4)敬老院的所有业务开支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入账。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等大额开支应经院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审定。
(5)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及生活费开支应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6)敬老院要按实申报供养人数,县民政局核实人头后按规定标准按季度拨付供养对象生活费,严禁空床位运转,严禁“吃空饷”和挤占供养对象生活费。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敬老院资金的投入,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人头经费、工作经费按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的标准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增长。
11、安全保卫管理。
(1)要经常组织供养对象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坚决杜绝打架相骂、煤气中毒、火灾、触电、溺水、偷盗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2)避免采购和制作腐烂、变质物质,不食用霉变的饭菜,预防食物中毒、预防醉酒等事故。
(3)要定期对水、电、气线路进行检修,排查安全隐患。
(4)要建立24小时工作人员值班制和定时巡查制,确保院内安全,老人外出做好登记,防止走失、车祸等意外事故。
12、档案管理。
(1)人事档案。入院的供养对象,要建立人事档案,内容包括供养对象本人申请书、申报审批表、体检表、供养协议等。档案建立后,由敬老院妥善保管,随时增添变化情况。
(2)健康档案。参照医院病历格式,建立入院供养对象健康档案,每年要对供养对象组织一次体检,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入健康档案中,有关病历资料也要完整的进行记录,供养对象死亡后,健康档案装入人事档案中保管。
(3)门牌档案。要在供养对象居室门厅或其他显目位置张贴供养对象个人资料卡,包括照片、姓名、年龄、入院时间等。
四、责任要求
1、落实岗位责任制。敬老院要从保稳定促和谐、安全第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敬老院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2、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将安全管理放在首要位置,防患于未然,敬老院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
3、实行督促检查制度。乡镇是敬老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不定期对敬老院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落实。县民政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各乡镇敬老院进行暗访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资金下拨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