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有关单位:
《平江县黄金等金属矿业秩序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平江县黄金等金属矿业秩序整治实施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解决我县黄金等金属矿山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开发矿产资源,切实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生产经营秩序为目标,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排污、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推动我县矿产业逐步走上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轨道。
二、整治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全县黄金、铅锌等金属矿山。重点是万古金矿区的大万公司、万鑫公司、黄金开发总公司下属4个金矿,黄金洞金矿区各矿山企业,加义芦头铅锌矿区。其主要任务是: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对无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要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程序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采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程序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程序吊销勘查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矿山企业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二)全面查处破坏林地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进行有效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任单位:林业局、水务局)
(三)严格查处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污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坚决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安监局)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和便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水土保持、用地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局、检察院)
三、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执行《平江县加强矿业权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矿业权管理。
(二)坚持部门负责、依法履责的原则,严格开展好执法大排查、大规范。
(三)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办好所有涉矿违法案件。
(四)坚持整体联动、集体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整治标准。
(五)坚持整顿规范矿业秩序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矿区生态保护。
四、整治机构与职责分工
矿业秩序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平江县黄金等金属矿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谢春生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李镇江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蒙珍、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姜伟南、县政协副主席毛帅南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矿管办、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务局、工商局、发改局、工信局、电力公司、县政府法制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办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矿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域内非法违法矿业行为的排查监管。要发动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和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矿业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制止并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组织开展本辖区域内的集中整治行动。
县矿管办:负责做好黄金等金属矿业秩序整治有关会议组织、综合协调、信息收集、资料汇总、督查指导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权、违法用地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全县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破坏矿产资源、一矿多开等矿山的整顿工作;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照发证权限逐级上报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进行综合治理。
县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无安全许可进行探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开采及其他涉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全县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含尾矿库)进行有效治理,并积极争取有关项目资金支持;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照发证权限逐级上报,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矿山(含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向县政府及时报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矿业违法行为;责成相关矿山企业对因矿业生产造成的重金属污染等进行综合治理,积极争取有关项目资金予以支持;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证照。
县公安局:负责严格火工品供应管理,对无证、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供应火工品,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停止供应火工品的,及时审查,依法落实;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火工品;依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县检察院:负责对在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矿山违法案件依法快批快捕快诉。
县法院:负责对矿山违法案件依法从快受理、从快审理、从重判决,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矿山违法案件依法快速有效执行。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从事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违法行为;对全县矿山工商营业执照持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在相关许可证吊销后,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县林业局:负责对涉矿企业违法占用、毁坏林地、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的查处;对因矿业生产所破坏的宜林地生态植被组织恢复。
县发改局: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采、选、冶项目的核准、备案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的,不予核准、备案。积极争取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对无主尾砂坝、历史遗留的尾矿废渣等进行综合治理。
县水务局:负责严肃查处矿山开采侵占河道、泄洪道、水库、渠道的行为;清查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情况;对因矿业生产造成的水土流失组织进行有效治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在矿山执法监管、涉矿违法案件查处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治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治任务,甚至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迅速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事件处置和全县矿业大面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工信局、电力公司:负责加强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生产行为,整治期间在接到县政府书面函告后,要迅速断电并依法拆除非法用电设施,严肃追究为非法矿点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集中整治结束后,对无证或违法生产矿山的停(断)电,按《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2012]19号)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由有权单位书面函告县工信局,由工信局严格执法到位。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整顿治理的政策法律支持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室: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进展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督办,并将督查结果列入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五、整治进程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从2014年5月下旬开始,到2014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方式,深入宣传县委、县政府开展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工作安排和要求、打击力度以及突出案件的查处情况,营造高压整治氛围。
(二)排查执法阶段(2014年6月上旬至6月底)。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建立台帐,梳理问题,并对排查发现的涉矿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2014年6月30日前将排查清理和执法查处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顿规范阶段(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有关单位针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整改、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抓紧进行有效整改和治理。确保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矿区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水土流失、矿山地质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彻底治理。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各单位对涉矿管理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秩序长效监管制度。9月30日前,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县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治目标是否达标、工作任务是否落实、上级挂牌督办矿区是否整治到位、长效监管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乡镇、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黄金等金属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部署,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为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进展,县黄金等金属矿业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和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须及时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艾妙红,联系电话:6688006、13974072530,电子邮箱:744962557@qq.com。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整治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车、标语、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的深入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整治黄金等金属矿业秩序的决心、方法、步骤和要求。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我县黄金等金属矿业生产正面典型要广泛宣传、大力表彰,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揭露、抓住不放,对领导和监管不力的严肃问责,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进一步提高相关单位依法管矿、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三)强化监督,确保落实。按照全县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相关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依法督促其限期完善手续,凡在三个月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实行停产整顿;凡在六个月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按程序吊销相关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要敢于碰硬,对违法行为要查处、执行到位,该移交移送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办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列为各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和执法监管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甚至参与办矿、为非法违法矿山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和便利、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单位要做到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快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各级政府整治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制度,真正形成“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整体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二要强化重点监控、动态巡查、社会监督、联合执法的行政监察机制,配齐人员和设备,提高监察执法效率和质量;三要完善乡镇政府日常监管责任制和情况报告制度,重点矿区的乡镇政府要与村组签订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四要前移执法监管工作重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