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422232
  • 统一登记号:PJDR—2015—00006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4-07
  • 信息时效期:2020-04-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发〔2015〕5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5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4-1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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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和资金分配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涵盖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1.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含乡镇);

2.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3.国债资金;

4.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5.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融资平台所筹资金;

6.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二)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本级财政全部自筹资金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管理原则

(一)实行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全县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县政府一个口径下达到各相关单位。

(二)依法依规推进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由各单位、乡镇分别实施和共管。

(三)坚持从严把关

未列入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因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拒的外力按程序审定增加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相关单位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不得安排资金,不得开工建设。

(四)有效配制资源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五)公开透明操作

纳入全县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程序申报,实行集体会商决策 ,项目相关信息全部公开公示。

三、项目管理职责

成立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政府投资计划编制、项目论证、计划调整、项目建设及处理项目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稽查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重大项目备案及廉政风险评估。

(四)县审计局负责工程费用结算,对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进行审计,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及用地审批。

(六)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全程监测。

(七)县规划办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及工程规划许可。

(八)县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图审、概算审查、工程行政许可、竣工验收、项目建设监管。

(九)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项目计划编制

(一)各单位要将计划实施的项目按照《平江县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向县发改局申报,纳入全县项目库管理。

(二)各乡镇依据本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政策、本级财力,在7月份前编制好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建设性质分别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各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力、上级政策导向、乡镇项目建设计划,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后,在8月份前编制各部门或各行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四)县城建投、工业园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财力,上级政策导向,在8月份前编制各自下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五)县财政局每年11月底科学测算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规模,分别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再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各部门、融资平台、财政局提供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摸底情况、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

(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经充分统筹对接后,分别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县人大常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八)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一个口径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九)没纳入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又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安排财政资金,不得开工建设。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和临时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上级文件或会议纪要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进入程序。突发、应急、抢险救灾类项目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十)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优先资金落实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依法落实基本程序,从严控制投资规模,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

(一)项目审批

1.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核准招投标方案、节能评估审查。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项目报批时需填写投资费用构成、投资估算表;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要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2.县规划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的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

3.县政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联审,并实行限时办结。

(二)行业部门行政许可(审批)

县住建、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项目行政许可。

(三)预算评审

1.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2.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概算(有资质单位编制)、预算;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同类项目,建设单位可整合打捆申报,集中进行概算、预算审查。

3.县财政局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作为招投标预算的最高限价;对工程预算超过审定项目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招标投标

1.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等规定进行交易。

2.对在平江实施,由省、市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要将相关资料报县招投标办统一登记备案。

(五)施工合同审查

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结果审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一致性,并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管理。

(六)工程变更管理

1.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

2.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需进行设计变更且突破概算的,变更金额500万元以下项目超过10%或500万元以上项目超过5%的或累计超过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2〕24号)文件规定内容按5+1程序审批。

3.财政凭工程变更批复付款,审计凭工程变更批复结算审计。

(七)项目竣工验收

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统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八)工程决算评审

1.县财政局预决算评审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2.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3.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总额不得超过中标价与追加、变更投资的总和。

(九)工程结算审计

县审计局根据实际需要负责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项的最终依据。

(十)资产移交

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全,按相关规定将项目资料分类归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60天时间内根据预决算评审中心的财务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及资产移交。

六、项目建设管理

(一)实行项目法人制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推行代建制(先试点)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按省政府文件推行代建制,具体按省政府<<推行代建制办法>>文件执行。

(三)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中介咨询,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实行后评价制度

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县人民政府。

七、项目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依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变更批复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四)中央、省、市项目资金下达后2年内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收回,下年度需继续实施的,作为新项目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和安排。所有项目完工后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

(五)政府投资平台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主要承担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政府投资平台要依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政府融资及其债务管理。

八、项目监督问责

(一)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

主要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二)建立项目稽察制度

建立由县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参加的稽查制度。制订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并依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三)落实项目监察制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重大项目备案、廉政风险评估、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四)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

通过平江通讯、平江电视台、政务信息公开栏等有效途径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全公开。

(五)实行项目年终考核制

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畴,将考核结果运用与单位评先评优紧密挂钩。

(六)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

1.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项目管理程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反本办法拨付资金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相关纪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应年度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则

(一)本办法之前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本办法予以修订完善,有相冲突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