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421980
  • 统一登记号:PJDR—2015—01007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6-08
  • 信息时效期:2020-06-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15〕85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函〔2015〕85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6-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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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当前,我县旅游业发展来势较好,但从目前我县旅游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和景区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硬件轻软件等问题,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较多,一些地方热衷于拆旧建新,自然、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保护不容乐观。为了更好维护我县旅游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更好地引导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序参与到旅游开发中来,依据《旅游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就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平江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境内所有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进行统筹领导。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汨罗江-福寿山风景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辖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旅游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住建局、规划办、文广新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力保护好旅游资源。

三、全县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平江县旅游总体规划》,各级各地未经合法程序编制与审批的旅游发展规划、景区景点专项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四、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旅游项目需要立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立项的,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五、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员会及其它组织均不得擅自与市场主体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 

六、凡擅自与市场主体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的,造成旅游资源被破坏、侵占、无序开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