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优美舒适、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城区广场及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擅自摆摊设点和流动商贩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占用广场及周边道路、公共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广场及周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摆摊设点、宣传促销、堆放物料及搭建设施等违法行为。确需占用广场进行公益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自觉维护广场环境卫生。
二、严禁在广场及周边道路乱停乱放各类车辆。各类车辆应当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绿地、人行道、交通标线等。
三、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安监、食药监、城关镇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尽职尽责、互相配合、加强巡查,全力集中整治广场及周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商贩、摊位主和相关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治内容,迅速整改,务必在9月22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又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将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