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421956
  • 统一登记号:PJDR-2017-00005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5-27
  • 信息时效期:2022-05-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17〕11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电子气炮的通告(平政告〔2017〕11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5-3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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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电子气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全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电子气炮、气鞭。

二、全县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禁止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电子气炮、气鞭。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以及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经营、使用电子气炮、气鞭或用机动车辆非法安装、装载电子气炮、气鞭设备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六、凡在查禁过程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违法使用电子气炮、气鞭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30-6261993。

八、全域禁炮工作纳入县全域环境综合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组、社区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禁炮工作。

九、本通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