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交通费包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平江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交通费包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完善公务出行保障机制,保障公务交通补贴适用范围之外的紧急公务,解决公共交通极不便利等情况下的公务出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平江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平办发〔2016〕59号)和《平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平政办函〔2014〕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范围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是指因公急需到本省范围内公车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出行使用专用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二)参加上级部署的紧急会议;
(三)参加上级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紧急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四)参加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必须是符合公务用车规范要求,经申报后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因故不能保障用车单位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公务出行需要。非上述规定及本省范围外的公务出行仍按《平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平政办函〔2014〕136号)执行。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活动,单位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县直机关以县城城区规划范围为公务交通补贴适用范围,各乡镇以本乡镇行政辖区范围为公务交通补贴适用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审批制度。公务出行须事先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和公车平台信息联络人签具意见后,方可执行。应从严控制公务出行人数和次数,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控制包干交通费用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发放包干公务交通费。
第八条 县直机关单位(城关镇、三阳乡比照县直机关执行)交通费按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远近包干计算(往返为1次,5人以内的同一时间到达同一目的地的公务出行按1次结算),到长沙市、岳阳市城区每次560元,省内其他城市按每公里2元标准和实际旅程计算。
到乡镇按距离远近实行分类包干,限定交通费用标准。一类地区为石牛寨镇、虹桥镇、龙门镇、木金乡、岑川镇、向家镇、上塔市镇、板江乡等8个乡镇,费用标准每次320元;二类地区为加义镇、长寿镇、南江镇、余坪镇、三墩乡等5个乡镇,费用标准每次260元;三类地区为福寿山镇、三市镇、大洲乡、童市镇、浯口镇、伍市镇等6个乡镇,费用标准每次180元;四类地区为安定镇、梅仙镇、瓮江镇等3个乡镇,费用标准每次120元。
各乡镇公务出行可按距离远近制定相应的交通费分类包干限额标准,报县公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单、会议、调研、专项检查通知等有关公文资料。
第十条 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凭票限额结算后,不再报销本次公务出行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公务出行包干交通费用,确保公务出行信息公开、透明。对未经批准的公务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采取定期定额的形式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将交通费变相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习、挂职锻炼、脱产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含驻村建整扶贫工作),其公务出行执行《平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平政办函〔2014〕136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用车纪律,不得以公务交通费包干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座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公务交通费包干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公车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出台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附表1:
平江县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出行审批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公务出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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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事由 |
出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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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类型 |
□公共交通 □租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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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预计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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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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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平台信息联络员意见 |
注:公务出行人员须在出行前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