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平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之一,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努力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有序实施。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力量、服务对象三类主体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三)竞争择优,强化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预算管理,注重绩效。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精打细算,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 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七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和程序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县委和县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内容,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需求,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拟订县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购买服务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机关信息化建设,包括门户网站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等,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拟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等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拟定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
(二)审核审批。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拟定的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书(含项目内容、经费测算)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选择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经县政府审批后,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需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订立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副本应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资金给付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服务负有监管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监管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投入。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县委、县政府因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执行。(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由财政直接支付。(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县委、县政府因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县财政统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本条项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提供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资金,三年内不得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支出绩效考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管理,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与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年检评估、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