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421561
  • 统一登记号:PJDR-2018-00013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9-06
  • 信息时效期:2019-05-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2018〕第10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令(〔2018〕第10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9-0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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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此禁令:

一、严格执行林区野外用火“十不准”的规定: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田坎土边,不准在林区林地乱丢烟头、乱烧垃圾;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土灰积肥,不准在林区林地建窑烧木炭、烧砖瓦;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荒开垦耕地,不准在林区林地打火把照明;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纸上坟,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取暖、做饭;

不准在林区林地燃放鞭炮,不准在林区林地用火驱兽、烧蚂蚁、蜂窝。

二、更新造林、荒山造林和项目造林,如需炼山的生产性用火,必须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同意,并严格按照造林炼山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行驶在林区的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严防乘客丢弃烟头等火种。

四、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五、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区旅游观光的,严禁携带火种。清明节期间,祭扫坟墓严禁点蜡烛、烧纸、燃放鞭炮,提倡献一束鲜花,栽一棵树的文明新风尚。

六、发现山林火灾,当地乡镇、村要积极组织扑救。

七、凡违反本禁令,随意野外用火,不论是否致成山火,都要从严处理。情节轻微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行政拘留;引起森林火灾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禁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有效。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相关附件:平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平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令》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