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岳政法发〔2018〕9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对县本级与“放管服”改革精神、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审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或违反公平和“三统一”、有效期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15件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下列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1号)
(二)《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函〔2014〕130号)
(三)《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我县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23号)
(四)《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区渣土运输市场联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函〔2012〕87号)
(五)《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殡仪馆及平伍公路城区段沿线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21号)
(六)《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函〔2016〕160号)
(七)《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平政告〔2016〕14号)
(八)《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2012年度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函〔2012〕133号)
(九)《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的通告》(平政告〔2016〕3号)
(十)《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黄赌毒”专项行动的通告》(平政告〔2016〕21号)
(十一)《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摩托车犯罪活动的通告》(平政通〔2013〕7号)
(十二)《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规范药品、耗材、器械购销行为的整改方案(试行)>的通知》(平卫发〔2016〕58号)
(十三)《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函〔2014〕198号)
(十四)《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全面推行非公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函〔2013〕28号)
(十五)《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平政办函〔2013〕22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对《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7号)作出修改。
(一)第一部分工作目标第一段修改为:全面完善规划设计。依据村民规划,突出建在哪里、建多大规模、建成什么式样等要素,完善集中建房点规划设计,并予以公示,让村民家喻户晓。充分发挥集中建房点辐射效应,规划建设各类配套设施,提高乡村生态宜居整体水平。实现机构队伍、规范审批、按图建房“三个100%”全覆盖。通过农村“空心房”整治,实现村民宅基地腾退流转、“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有效破解规范村民建房用地、建设资金等瓶颈制约。
(二)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第二段强化审批管理第三点严格审批关口修改为:村民申请分散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先批后建、建新拆旧、按图建房,对特殊情况分散建房要履行程序、严格控制,由乡镇规划委员主任签字把关。在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于方便生产的原址拆旧建新。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村民,规划集中建房点离当前生产经营地超过2公里,如本人强烈要求原址拆旧建新,可予考虑。
2.基于安全影响的原址简易建房。家庭收入有限,户主不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对象,原房屋鉴定为危房,在原址上简易建房,可予考虑。
3.村庄规划明确了的5户以上的连片建房。根据村庄规划,拟建房地为5户以上可建区域,但目前建成户数未达5户,村民申请前往按规划建房,可予考虑。
4.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填缝补缺。在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处、空缺地分散建房,可予考虑。
(三)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第六段落实奖惩措施建议修改为:对按要求集中连片建设30栋以上的集中建房点,按每户3万元奖励到户。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