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由省高院民三(环资)庭选送、炎陵县法院审理的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8年7月31日,省政府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2019年9月,陈某云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捕捉昭觉林蛙、黑斑蛙共3.5公斤约280只,全部出售给罗某酃经营的水产店。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云、罗某酃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炎陵县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云未取得狩猎证,在湖南省禁猎区、禁猎期期间非法猎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并出售;罗某酃从陈某云处收购、出售、宰杀昭觉林蛙、黑斑蛙,前述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猎捕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陈某云、罗某酃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在株洲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以植树造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牌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全省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截至2022年11月,全省法院连续5年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集中行动,先后研究出台一系列刑事裁判指导文件,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5697件。(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