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洞庭”起波澜

来源:人民网 2021-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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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

  5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茂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省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杜中华,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省水利厅副厅长钟再群,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刘文新主持。

  对接长江保护法,告别“九龙治湖”难题

  今年3月,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洞庭湖作为长江之肾,对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立法意义重大。

  “制定洞庭湖保护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有效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曾东楼介绍,条例对标长江保护法,根据湖区实际,在加强洞庭湖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与联动、加强保障与监督以及绿色发展等方面,予以针对性地完善、细化和衔接。

  在破解“九龙治湖”难题上,曾东楼表示,条例明确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一湖四水协同治理,建立洞庭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河湖长制,湖区各级河湖长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洞庭湖保护相关工作。同时,确定省联合执法、市综合执法的执法机制,建立洞庭湖监测信息共享与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

  湖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开始

  清退欧美黑杨38.64万亩,修复清理迹地及洲滩、岸线36.87万亩,拆除矮围网围472处,28个县(市、区)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近年来,我省洞庭湖水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湖区在污染防治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洞庭湖保护条例的出台,将实现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潘碧灵说。

  条例针对洞庭湖总磷控制从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设立磷氮总量控制条款,要求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方案,并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如明确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其他环境污染的防治也不可忽视。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增效使用的配套政策,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在水产养殖方面,明确提出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推广建设尾水生态化治理工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要求在洞庭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船舶不得放行。

  保障湖区“房前屋后”用水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湖区之本。如何保障湖区“房前屋后”的用水安全,是群众关注的焦点。

  “洞庭湖对保障长江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作用巨大。”钟再群介绍,为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增强湖区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主要采取了3个方面的举措。

  产业布局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湖区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湖区产业结构和布局;湖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湖区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严格用水管理。条例明确应兼顾上、下游用水需求,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

  保障生态需水。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所辖湖区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湖泊生态水位以及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

  作为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洞庭湖蓄滞洪区对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起到了关键作用。钟再群说,条例从确保蓄滞洪区功能的角度出发,要求洞庭湖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蓄洪要求。

  探索建立洞庭湖绿色GDP核算制度

  洞庭湖绿色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为依法保护洞庭湖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重要引领。”杜中华说,其中,条例明确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洞庭湖实际,制定湖区工业、农业、旅游业、林业绿色发展标准;应利用湖区文旅资源,建设体现洞庭湖特色的整体旅游品牌。同时,建立湖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洞庭湖绿色GDP核算制度。

  杜中华表示,下一步,湖区将立足条例,重点推进岳阳创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以构建和谐江湖关系、破解“化工围江”难题为重点,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示范。

  湖区的绿色发展、经济建设离不开监督护航。“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维护法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升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姚茂椿表示,条例专门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条例情况的监督。(记者 陈奕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