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2.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30万以下奖励;举报非法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3.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兑现举报奖励。
4.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经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5.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6.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8.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730-6261993。
平江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