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判处平江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被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要求其对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吴某甲通过微信和“飞机”软件联系上线,购买微信号以及配套的公民姓名、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吴某甲将以上信息通过微信和“飞机”软件出售给下线,并从中获利。2023年4月,吴某甲雇佣吴某乙为其买卖微信号。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初,吴某甲从中获利约150000元,吴某乙从中获利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吴某甲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主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告人吴某乙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赔偿金等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2024年4月,被告人吴某乙主动在某网站对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致歉。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的流通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个人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作为审判机关,该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判决,同时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增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司法守护力。(徐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