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下午14时45分,栗山法庭辅警李爱国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某意图携带杀虫剂甲维茚虫威进入审判场所,遂果断对杀虫剂予以暂扣并立即报告法警大队大队长。
罗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据其陈述,携带杀虫剂,原意是若法院不准许其与被告离婚,其便服下杀虫剂。经过仔细询问核实,认定当事人罗某的携带行为虽存在不当,但其主观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鉴于此,对罗某所携带的杀虫剂予以暂扣并销毁。法庭工作人员也当即对罗某进行了情绪安抚和普法教育,在确保其情绪稳定并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庭纪律的情况下,予以放行。本案承办法官事后也及时将情况向基层党委报告,并与原告住所地村委进行了沟通。
安全无小事,人民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更是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一把保护伞。下一步,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禁各类危险物品进入法院,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化解矛盾纠纷。(邹泽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