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地下钱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7名被告人通过刷POS机虚假支付的方式,帮助境外“地下钱庄”洗钱,转移资金流水3198.4336万元,涉及全国371起电信诈骗案件。
该案中的“地下钱庄”由境外犯罪嫌疑人“阿旺”等人组织,有多个组织严密的团队,其中有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申请POS机和提供银行卡的“商户组”,有专门负责激活POS机和运送POS机到指定地点的“境内帮手组”,有专门负责使用银行卡将犯罪资金取现的“取现组”,还有专门负责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将犯罪资金流转到二级商户的“一级卡组”。
该案的7名被告人属于上述团队中的“一级卡组”,先后使用来自全国各地的80名卡主的107张银行卡,转移资金流水总计3198.4336万元,共计获利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明知系境外犯罪人员的犯罪所得资金,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7名被告人违法所得。 (刘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