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通过对原、被告及其女儿的温情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告吴某(女)和被告樊某(男)原系夫妻。2017年3月14日,吴某起诉樊某离婚,经法院的判决,双方女儿由樊某抚养。然而,判决后,抚养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樊某由于外出打工,并没有直接抚养樊某,而是留给父母抚养。且经济上亦未很好地尽到抚养责任,孩子的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开支绝大部分均由原告吴某承担。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并要求被告樊某按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庭审中,双方由于过往的争执,矛盾激烈,互不相让。为使双方放下芥蒂,以让孩子健康成长为目的,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数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樊某同意变更抚养权,共同之女由原告吴某抚养,并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樊某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离婚时的现实状况,可能会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为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法律规定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抚养子女,切记不能意气用事,而是应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给予子女最温情的关怀。(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