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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盗窃获刑

来源:县人民法院 2023-07-3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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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盗窃案,男子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卡内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1月份,钟某(已判决)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在缅甸北部收购国内的被告人郑某、朱某(已判决)等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为犯罪活动进行过账,并允诺以每转账一万元提成一百元的方式给郑某、朱某报酬。期间,被告人郑某、朱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进行过账后,银行卡被冻结。钟某又要求郑某和朱某继续提供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郑某、朱某为获取更多利益,两人又收购何某、刘某、彭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过账。经核查,被告人郑某、钟某、朱某等人共使用13张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280万余元,其中涉及4起电信诈骗案件,金额高达49601元。2021年12月,被告人郑某、朱某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期间,两人使用刘某的支付宝,卢某、卢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过账时,私自将账户内两万元资金转移至朱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朱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9992元给郑某,朱某分得10000元。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被县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被告人郑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