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南省耕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 号)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平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法〔2023〕6号)及《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函〔2022〕47 号)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打卡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 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 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 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街道)或其他指 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 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 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 行补贴。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 其承包权不变,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 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 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适度种 植其他农作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根据省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我县统一
执行补贴标准为 95 元/亩。 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 积作为补贴依据;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由乡镇(街道)向县级申请,经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核实耕地质量 达标且实际种植了农作物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据实发放。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用于早稻集中育秧大棚的除外);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五、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为省级下达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按照 95 元/亩的标准对全
县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发放。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 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农 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 对公账户。村组集体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严禁通过村干 部或其他公职人员转移入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要 在每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具体根据省级下达资金时间及要求确定)。
六、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流程:村组登记--村级核实--村级公示--乡(镇)审核—乡(镇)公示--县级抽查--县级审核—发放补贴
1.自主申报。每年5月上旬,由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向村民小组申报登记,由村民小组逐户核实实际种植作物、 面积等信息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每年5月中旬前,由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重新核实、重新公示, 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下同)。
3.乡镇核实。每年 5 月底前,由乡镇(街道)根据村级上报面积组织逐村复核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街道)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 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4.县级核发。每年 6 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推送乡镇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县财政局再次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政策依据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由“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申报,经“一卡通”财政系统打卡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七、申请材料补充纠错时限:6月30日-7月10日。
八、受理单位:平江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农药管理股
九、咨询电话:0730-6289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