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民政厅解读《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县民政局 2024-10-1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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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民政厅解读《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湘民发〔2024〕35号)。为进一步统一认识,更好地推动监督检查办法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3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2022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分别在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开展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部署和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为管好用好老百姓的“保命钱”、“救命钱”,紧盯民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配、管理、发放等关键环节,健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救助对象的权益,2024年上半年,省民政厅在总结当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向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四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范围。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制度存续期间,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等资金。

(二)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各地从支出使用具体范围、资金分担责任、拨付及分配要求、精准认定对象、发放、公示、结余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三)明确监督检查方式。一是明确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每年县市区要对本地上一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乡镇全覆盖检查,市州再抽查30%以上所辖县市区,并于10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相关情况,省民政厅再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抽查20%以上市州。二是明确核实资金分担责任、拨付及分配要求、支出使用具体范围、发放、公示、结余等情况的具体方式,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会计机构参与监督检查。三是要求每年开展当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年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及绩效自评报告,对相关指标值完成情况逐一说明。

(四)明确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时限,压实整改责任,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以问题为导向补齐制度机制建设不足和短板,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强调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相关情况要作为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等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