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平江县财政局
平公发〔2022〕6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派出所:
现将《平江县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反馈。
平江县公安局 平江县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平江县群众举报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义务及途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举报人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或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二条 举报线索处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举报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未发现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经核查属实,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同一线索或同一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奖励,后举报人不予奖励;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线索或案件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规定的金额内分获奖励。
对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或已经立案的案件举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涉嫌犯罪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等情形,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内容。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举报人员,视举
报线索发挥作用情况,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二)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缴获军用枪1支,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四)缴获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雷
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500至1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5000元。
(六)收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500元。
(七)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举报人贡献情况予以重奖,最高可奖励5万元。
(八)一次举报情况涉及本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奖金由查办该线索或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填报《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办案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由县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由审批公安机关发放奖金。举报人向县公安局举报的,属县公安局直接查处的,由县公安局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县公安局指定管辖的乡镇派出所查处的,由县公安机关审批单位发放奖金。
第七条 奖金的领取。公安机关应在举报案件查办结案后,30天内办理呈报、审批。审批后,奖金由审批公安机关5天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并要求举报人出具“收款证明”;或者向举报人本人银行帐号转账。
第八条 举报人保护。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应当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罚。
第九条 奖励经费管理。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伪造材料、骗取、冒领举报奖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细化奖励标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在举报奖励的定性、定标、审核、审批、授权、报销、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奖励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责任归属及要求。举报奖励的审核人对举报奖励内容及举报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批人应当对奖励定性定标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奖励的申请、批复、发放、资料保管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