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排污单位须按年度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排污指标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经查实,从2015年至今,我县共有74家企业(名单附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违反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相关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请各相关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平江县行政审批局3楼310室将欠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到位,逾期拒不缴纳,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