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月(禁止无证从事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02-28 17:09
| | | |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周某(下称当事人)的豆制品加工作坊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作坊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擅自从事豆制品的生产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起在其租用的房屋内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建立任何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据当事人陈述,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15日,当事人将其生产的豆制品销往平江县三市镇、余坪乡等地,经营额为7000元,从中获利350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2.对无证擅自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00元)。

三、释法评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食品加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解决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检验设施,环境卫生条件较差,质量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多给人留下“散、乱、差”的印象。也不断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因此,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成为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食品小作坊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无法保证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更无从保证所加工食品的安全性,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巨大的隐患。故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连接:

第九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